《羊城晚报》周末财经策划:食盐专营尚不能打破

发布时间:2006/7/17 9:21:02    |     文章来源:     |     阅读次数:

摘自《羊城晚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作为垄断行业之一的食盐专营是否应该打破?是否应该在食盐经营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就这些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广东一位资深盐业问题专家。该位专家认为,现阶段我国并不具备打破食盐专营制度的条件。而且,食盐专营的立足点是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服从于社会效益,因此食盐专营作为国家垄断,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的市场垄断。

食盐专营才能保障碘盐普及

据了解,我国从远古开始就对食盐实行专营。“过去的食盐专营,更多是从税收的角度来考虑的。盐虽然价值不高,但所有人都必须吃盐,因此自古以来盐税都非常高,是政府一笔稳定的收入。”

这位专家表示,我们国家从1994年开始,以法律法规来强化食盐专营制度,最根本的考虑就是要在我国达到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目标。中国是全球碘缺乏病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广东也属于中度缺碘省份,因此如何解决中国的碘缺乏病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个目标,我国才以法律形式要求所有食盐加碘,并对食盐专营进行立法。

“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不能将食盐简单地看待为普通食品。”该位专家解释,国家乃至地方的各级盐业公司负责食盐经营工作,除了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和统一价格,并保证产品质量之外,还要常年保持合理库存,承担保证市场正常供应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和社会义务,“任何一般经营者和生产企业都无法承担这个责任。比如2003年的‘非典’,还有去年广东北江、西江的洪涝灾害时期,都曾出现过短暂的食盐抢购风潮,正因为是食盐专营,才能够很快地平息抢购风。如果纯粹市场化经营,就有可能出现私自抬价、囤积食盐等无法控制的局面。”

食盐专营才能保障市场稳定

“如果放开食盐经营,在目前这种市场无序竞争、假冒伪劣现象还相当严重的情况下,食盐市场肯定会大乱。”该专家认为,市场还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发展才能改善,因此目前还不具备取消食盐专营的条件。

有研究盐业多年的专家提出,如果要打破食盐专营,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成熟的经营主体,也就是说由一个或几个大企业来支配全国的工业盐和食盐的生产和经营,比如现在美国、法国和英国的做法。“按照我国现时的盐业政策,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经营企业都要大幅减少。其中定点生产企业将由目前的97家,减至2010年的50家之内。其好处是可以杜绝非碘盐冲击食盐市场,出了问题便于追查”。二是成熟的消费者群体,即消费者由比较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三是有效的市场管理。而即便这三个条件都具备了,由于国内还涉及到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因此对于经济落后、交通不便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等,还应做特殊考虑。

“在我国坚持食盐专营的情况下,产盐区私采滥挖盐矿,偷运、私贩无碘伪劣食盐,甚至工业盐冒充食用盐充斥市场等现象还屡禁不止,如果现在要放开经营,私盐将更加泛滥。”

食盐专营不可能有暴利

此外,该专家还反驳了关于食盐垄断经营产生暴利的说法。他表示,食盐专营属于国家垄断,从出厂到批发再到零售环节,其中的收购价、批发价和零售价都是国家物价部门严格限制的,因此不存在暴利的空间。同时,食盐也是自然垄断的产品,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国家只能靠专营手段来管理食盐市场。专营的核心则体现在计划和价格两方面。

此外,盐的价格构成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以近补远”的价格政策。比如由于盐的流通费用远远高于其它商品,对于一些偏远的山区来说,常常出现经营亏损的局面。因此只能通过全省统一售价和统一调节的方式,让成本低、利润高的地区来补贴成本高、利润低的地区。“如果放开经营,则很有可能出现没有人愿意将加碘盐运到贫困山区卖的局面。我们在边远盐场附近办学校、建医院和建设生活区,这些费用全部来自盈利地区的经营利润,私人公司是不可能承担这些费用的。”

他还解释,根据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食盐成本,食盐的销售价由出厂成本、分装费用、运费、批零差价、税金等构成,其中分装费用、税金和运费占了大头。大包装出厂的食盐只是半成品,还需分成小包装才能供人们消费。2003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核算调查的结果显示,一吨加碘盐的纯利润不到100元,也就是说每包售价为一元的加碘盐的利润不到5分钱,而广东的利润则更低。

[新闻链接]食盐专营的“前世今生”

据了解,在封建社会,食盐是作为纳人头税的工具。古代的盐税一直非常高,原因是食盐销量基本保持稳定,加上当时其它产业并不发达,因此食盐专营所带来的盐税,对于政府而言是稳定而丰厚的税收收入。在新中国,随着工业不断发达,盐税大概只占各类税收的不到1%。因此食盐专营是为民谋福的工具,是防治碘缺乏病的有效措施。

1979年,我国开始对山区和边远地区实行食盐加碘。为了消除碘缺乏病,1991年3月,中国政府向全世界承诺,2000年实现中国消除碘缺乏病阶段性目标。之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颁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对碘盐实行法制化管理。1993年,“中国加碘盐工程”启动。从1994年起,国家正式实行食盐专营政策,其核心内容是国家通过专营体制控制生产食盐,建立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制度,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制度,对食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专家观点]目前引入多家经营 势必加剧产销矛盾

竞争可以促使厂商降低成本,从而降低产品价格,最终给消费者带来好处。如果食盐引入市场竞争,增加经营主体,是否也会带来一些好处呢?对此,一位研究食盐政策多年的专家分析认为,“食盐消费是刚性的,竞争不会使需求增加,盐价是政府定的,因此竞争不会使价格下降,反而很可能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该专家认为,由于食盐消费的刚性,决定了即使引入多家经营也不可能把“蛋糕”做大,而只是把“蛋糕”分割而已。此外,引入多家企业竞争的后果必然导致企业将利润最大化放在第一位。如此一来,一方面消除碘缺乏病的政治任务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社会责任难以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身上,另一方面,还将影响到地方盐场的公收调运问题,以及在盐场的生产、生活、救灾等一系列费用的投入。

他还举了广东作为例子,目前广东省内共有一百三十多家盐场,盐工盐民10多万人,除四家省属国有骨干盐场为省盐业总公司直管外,其余都是地方、集体和民营盐场。由于受自然条件等诸多因素制约,广东海盐杂质和水分较多,成本和价格偏高,无法与其他省的盐竞争。为保障盐民生活和盐区社会稳定,广东省盐业总公司每年都将公收调运本省盐作为一票否决指标严格考核各市盐业公司,确保每年本省盐公收调运计划的完成。

另据了解,解放以来广东盐业上缴国家税收超过40亿元,由于各种原因,国家给予盐业纯投入(不含银行贷款)不到1亿元。该公司每年补贴全省盐场生产、生活、救灾专项资金共1000多万元。尽管作为一类产业的盐场工人长期对国家贡献很大,但他们年平均收入不到5000元。

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如果因引入多家经营,导致原盐公收调运不落实、各项补贴不得不取消,10多万盐工盐民及其家属的生活将会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专家还提出,自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以来,广东按照国家要求,将碘盐覆盖率作为重要指标考核全省各市、县盐业单位。如果同一地区有两家或以上经营实体,谁对这一地区的碘盐覆盖率负责?若无法对碘盐覆盖率负责,加上引入多家经营后将打破珠三角企业补贴边远地区企业、运销企业补贴生产企业、国有盐业补贴地方盐场的综合平衡体系,将导致无法保证全省碘盐供应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碘盐供应。

[记者手记]放开市场,不能一概而论

在普遍认知中,竞争总是比垄断好,“垄断”天生就是个贬义词。作为垄断行业之一,到底应该怎样来看待食盐?

盐业专家的分析指出,食盐并非普通食品,而是政治商品,因此必须专营。既然如此,为什么关于食盐专营还是放开的讨论如此激烈?无非还是针对权利垄断之下容易滋生腐败的缘故。但就腐败而言,似乎也并不是通过彻底开放市场就能瞬间将其消灭的,而是通过完善法制、加强监管来实现的常抓不懈的目标。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梁小民曾在其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任何一个社会都面临这种两难困境:有些政府的管制还是利国、利民、利社会的,但在管制中的实施中又难免出现官员腐败。即使在美国这种民主法制的国家也难完全消除。”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是以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为出发点。事实也证明,通过普及食盐加碘的措施,国内越来越多地区已逐步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性目标。既然现阶段无法做到绝对公平公正,那么在保持大局稳定的基础上重点打击腐败,是兼顾了更广泛的利益的可行之道。总而言之,放开市场,引入竞争固然好。但对食盐这种特殊商品,在国内目前的经济秩序状况下,则应当区别对待,不应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