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

发布时间:2007/2/12 8:58:57    |     文章来源:     |     阅读次数:

摘自《中国经济时报》

为支持盐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调整了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新税额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